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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限购 只针对新建商品房 不限二手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9  浏览次数:109
核心提示:  8月6日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沈阳市将商品住房限购区域由原限购区域(沈河、和平以及浑南三环内),扩大为全市行政区域(

  8月6日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沈阳市将商品住房限购区域由原限购区域(沈河、和平以及浑南三环内),扩大为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沈阳进一步调控政策靴子落地后,引发了热议,大家非常关注本次调控政策将对未来沈阳楼市走势带来哪些影响,很多有意买房的人关心自己的情况能否在沈阳买房?对此,相关部门给出了权威解读。

  本次限购只对新建商品住房进行限购

  原文商品住房限购区域扩大为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具体限购政策继续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62号)。

  释义市规划国土局:

  1.本次限购只对新建商品住房进行限购。

  2.限购的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

  3.沈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4.购房人家庭成员指购房人、配偶以及其未成年子女。

  5.购房人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家庭。

  6.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指在本市内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证的住房和已经办理合同备案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商品住房套数之和。

  7.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均计入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

  8.通过司法裁决、回迁安置等方式取得的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不在限购范围内。

  释义市人社局:

  已增设《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2年参保缴费证明》自助打印功能,参保人员可登录市人社局官方网站(网址www.sysb.gov.cn)打印,也可以持二代身份证到各分局办事大厅自助机打印。该《参保缴费证明》自带“参保证明专用章”,同时附加二维码功能,使用证明的机构可以扫描二维码或登录市人社局网站查验《参保缴费证明》的真实有效性(打印一个月内有效)。

  热点区域供地:限最高房价、竞地价

  原文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或限地价、竞配建、竞租赁住房、竞自持等方式供地。核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时,配建设施、租赁住房、自持房屋等开发建设费用,不得计入销售部分的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

  释义市规划国土局:针对热点区域,根据周边同质可比在售商品住房项目价格测算商品住房销售指导价格。采取限最高房价、竞地价的方式进行供地。对周边配套设施缺失及需要竞租赁住房、竞自持的拟出让地块,采取限地价、竞配建、竞租赁住房、竞自持等方式供地。核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时,配建设施、租赁住房、自持房屋等开发建设费用,不得计入销售部分的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

  重点整治投机炒房和“黑中介”

  原文严格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捂盘惜售、炒买炒卖、规避调控、签订阴阳合同、制造市场恐慌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查态势,对在销售中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开发企业,暂停预售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在销售中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开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市房产局等部门可视情随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通过媒体曝光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

  释义市房产局:住建部〔2018〕49号文件要求“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炒买炒卖、规避调控政策、制造市场恐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持续保持高压严查态势,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向社会公布,形成震慑”。6月27日,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并于下半年在北京、上海等30个城市先行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整治重点包括投机炒房行为、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等四个方面。全市将严格落实住建部相关工作要求,对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市房产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现场巡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严肃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价格指导

  原文对在售商品住房项目,严格执行沈阳现行相关政策。分期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本期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前一期指导价格;首次入市的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周边同质可比项目销售均价,周边无同质可比项目的,按成本法核定。

  释义市房产局:对于在售商品住房项目,继续严格落实沈政办发〔2017〕59号文件和沈政办发〔2018〕62号文件中关于价格指导工作的相关要求。分期销售的,本期销售均价不得高于该项目前一期指导价格;首次入市的,市房产局将根据项目周边同质可比项目的销售均价,核定该项目预售指导价格,周边无同质可比项目的,开发企业需向价格评审会上报详细的成本构成情况,由价格评审会核定项目销售指导价格。

  市房产局将不定期检查捂盘惜售等违规行为

  原文增加商品住房市场供应量。对已通过预售价格指导且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须在10日内一次性申报预售许可,不得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入市时间;取得预售许可后,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屋销控表等。

  释义市房产局:本条款主要目的是加快我市商品住房入市节奏,进一步改善供需关系。已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在通过预售价格指导后的10日内一次性申报预售许可,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楼盘销控表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市房产局将对开发企业未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以及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王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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