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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热点政策问题解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8  浏览次数:101
核心提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执行新税法过渡期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税率表。(见表一)

  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见表二)

  二、2018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计税?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如下:

  (一)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二)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元的3%0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441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0元的5%02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1500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05004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405005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65500

  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吴宏包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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