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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赋予抚顺高新区等开发区3项省级行政职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8  浏览次数:126
核心提示: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主任记者唐心萌)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赋予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抚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主任记者唐心萌)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赋予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抚顺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赋予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抚顺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3项省级行政职权。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首批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通知》精神,省政府研究决定,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审、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3项省级行政职权赋予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抚顺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决定》要求,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抚顺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抓紧做好省级行政职权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及时制定权责清单,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职权行使的全程监督指导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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